Article 37
In force申请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向高新区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或者项目入区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的有关决议、章程、合同。
需要向高新区申请用地或者厂房的企业或者项目,除提交本条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应的证明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