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有关部门应当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微利租金的配套住房。

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企业需求向有关部门提出配套住房的户型比例与功能要求。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