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保障/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第三十四条有效市有关部门应当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微利租金的配套住房。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企业需求向有关部门提出配套住房的户型比例与功能要求。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