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高新区内以协议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地上建筑物,空置部分经高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调剂使用,但是调剂部分不得超过其建筑物使用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使用调剂房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由高新区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认定。

调剂使用的费用标准由高新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非盈利原则统一制定。

调剂办法由高新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