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保障/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第三十五条有效配套住房的分配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高新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产权单位与申请租房的企业签订租赁合同。高新区的配套住房应当出租给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不得出售或者转租。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