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配套住房的分配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高新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产权单位与申请租房的企业签订租赁合同。

高新区的配套住房应当出租给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不得出售或者转租。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