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保障/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改变高新区内工业用地性质和建筑物功能,禁止将非商品性质的房地产转为商品性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