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已取得高新区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企业,其控股权变更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高新区管理机构;其项目发生改变的,该企业应当自项目发生改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高新区管理机构,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认定入区资格。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