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保障/第四节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土地使用者未能按照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且逾期一年以上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解除出让合同,退回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年期地价款,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价格不得高于成本价减折旧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