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用地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和国有土地租赁制度,并逐步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过渡为土地租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