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在深圳湾设立的园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经济性区域。高新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