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保障/第三节 风险投资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鼓励风险投资机构重点投资处于初创阶段的有高科技含量和发展前景的企业或者项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