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保障/第二节 资金支持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当为高新区中小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