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设立为培养初创阶段的小企业或者合伙成长的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

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可以享受本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