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高新区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或者从事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活动,并可以对其创新活动给予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