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港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破坏规划港区自然地形的;(二)未征得市港务管理部门同意,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养殖、种植、采掘、倾倒泥土砂石、进行爆破作业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