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港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市港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和其他工程的;
(二)未经市港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设立临港工业区的;
(三)在规划港区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四)未经市港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规划港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物的;
(五)未征得市港务管理部门同意,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外建设码头设施的;
(六)未事先征得市港务管理部门和水上安全监督部门的同意,在港区和规划港区以外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开发项目,影响港区、规划港区功能或者改变通航水域、锚地的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等条件,或者危及港口建设、生产和安全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