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六章 港口引航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引航员取得从事深圳港引航工作有效适任证书,经引航机构聘用,方可在相应的引航区域内从事引航。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