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深圳港引航机构在接到船舶引航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引航计划,并报送市港务管理部门、水上安全监督部门备案,按照深圳港引航有关规定实施引航。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