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六章 港口引航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市港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深圳港的引航工作进行管理,并根据港口的生产需要和港区布局,设置深圳港引航机构。港口引航的航行安全由水上安全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