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以外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开发项目,可能影响港区、规划港区功能或者改变通航水域、锚地的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等条件,或者危及港口建设、生产和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市港务管理部门和水上安全监督部门的同意,并申报相应的预防方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或者开发。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