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五章 港口保护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规划港区开发建设前,市港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上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陆域和水域环境保护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规划港区的自然地形,不得在规划港区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污染规划港区的环境。在规划港区建设临时建筑的,应当经市港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