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水域填筑新生土地的,应当符合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区规划,由市港务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水上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