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港务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港口企业变更港口业务经营范围的,应当经过原审核或者批准机关的审核或者批准。港口企业停业的,应当报市港务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