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港务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市港务管理部门对从事港口装卸、储存、理货、拖带业务企业的经营条件进行年度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