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港口建设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外建设码头设施的,应当经市港务管理部门批准;在水上水下进行建设的,还应当事先征得水上安全监督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