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港口建设第十七条已废止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设立临港工业区,应当经过市港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