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港口建设第十六条已废止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和其他工程,应当经市港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基本建设报批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在港区和规划港区水域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施工活动的,应当事先经水上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