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港口基础设施工程的,由市港务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公开招标,并由市住房建设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非政府投资的港口设施建设施工项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招标、投标,由市住房建设部门会同市港务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