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创新。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检察工作的改革创新。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负责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