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负有改革创新的工作职责,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强改革创新意识,提高改革创新能力,推进改革创新工作。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开展、参与改革创新工作。

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