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但是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