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有关单位的改革创新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改革工作机构、上级单位可以要求其纠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停止实施有关改革创新方案:(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指导思想或者基本原则的;(二)违反规定程序的;(三)实施效果与预期目标相背离的;(四)未认真执行改革创新方案,造成不良后果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