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有关单位的改革创新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改革工作机构、上级单位可以要求其纠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停止实施有关改革创新方案: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指导思想或者基本原则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实施效果与预期目标相背离的;

(四)未认真执行改革创新方案,造成不良后果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