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评议有关国家机关工作时,应当评议其开展改革创新工作的情况。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