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创新工作的监督。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应当报告改革创新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