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创新工作的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应当报告改革创新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