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

对前款的意见和建议,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回复。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