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基本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改革创新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之后,有关单位应当组织效果评估。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市改革工作机构或者上级单位应当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效果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