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改革创新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先行发布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需要立法的事项,应当在一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民政府制定法规或者规章。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