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基本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改革创新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先行发布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规范性文件实施后,需要立法的事项,应当在一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民政府制定法规或者规章。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