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革创新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改革创新工作计划。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