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广泛收集、听取社会各界以及公众对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并作为确定改革创新的重点、制定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及方案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