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改革创新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