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职责第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查处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二)及时制止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走私行为,并依据案件管辖分工依法处理;(三)在海关、边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履行反走私职责遇到抗拒时,予以协助并依法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公安边防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