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奖惩第三十条有效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