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是指自被查处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发票或者合法有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