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奖惩第二十九条有效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治机构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一)未有效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导致本地区、本辖区走私活动严重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二)未按照应急处理预案妥善处理暴力抗拒缉私或者阻挠缉私等突发事件的;(三)未有效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