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查处重大、特大走私案件,贡献突出的;

(三)积极协助查获走私案件,贡献突出的;

(四)查处反动、淫秽、侵犯知识产权等走私货物、物品,数量较大的;

(五)反走私综合治理研究成果或者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成效明显的;

(六)对反走私工作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综治机构另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