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等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