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处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依法由海关管辖的走私案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海关缉私部门处理。发生管辖争议或者管辖不明的走私案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交市综治机构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