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依法由海关管辖的走私案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发生管辖争议或者管辖不明的走私案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交市综治机构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