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一条有效反走私综合治理实行工作责任制。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单位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应当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