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职责第十条有效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海洋渔业、税务、烟草专卖、酒类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发现走私线索的,应当及时通知海关或者综治机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