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市综治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反走私综合治理情况报告,总结全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分析走私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走私的各项具体措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