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对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应当检举和制止。对在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